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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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是不可以作為證人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參加訴訟,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能成為證人

必要共同訴訟[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根據材料,是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

認定為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訴訟人有什麼區別?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如下:

(一)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即原、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該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或者享有共同權利,或者承擔共同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是兩個訴的合併審理,有兩個訴訟標的。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權利或義務。

(二)訴的分離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論當事人的人數有多少,都不能分開審理。如果起訴或者應訴時有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只能追加為共同訴訟人,不得另行起訴。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儘管與本訴訟有密切聯繫,畢竟可以分開。既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參加已經開始的本訴,也可以另行起訴。

(三)對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間有共同的利害關係。在訴訟中他們只能與對方當事人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是對立的。

(四)訴訟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五)參訴時間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參加訴訟,也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後追加進來;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訴訟開始後參加進來。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方式;訴訟地位和參加訴訟的時間不一樣。夫妻共同債務是屬於必要共同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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