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明示毀約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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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預期違約也就是叫做先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那麼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明示毀約指的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明示毀約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明示毀約指的是什麼?

1、明示毀約發生在合同生效後至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這段時間內,合同生效前,當事人雙方處在要約與新要約過程中,只要沒有承諾,則不對對方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不存在違約之説;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屆滿後,如一方違約則是實際違約,並非預期違約。

2、明示毀約必須是明確地肯定向對方當事人表達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意願,這種意願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條件的最終的意願,也不是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雙方利益的談判協商調整變化。

3、明示毀約必須是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僅僅向對方表示將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義務而會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的話,則不會妨害合同設立的根本目的的實現,因而不構成明示毀約。

4、明示毀約的成立須無正當理由,即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作出毀約的表示須無合法的抗辯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銷權、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權等等,如因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不構成明示毀約。

明示毀約與履行拒絕。履行拒絕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它與明示毀約的根本區別即在於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發生在履行期限到來的前後。實踐中有同志將兩者合二為一,認為從法律形態上或法律後果上來説都是對合同主要義務的根本不履行,故而應將明示毀約置於履行拒絕之中。但筆者認為,兩者雖有都是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債務的共通處,但如前所述明示毀約是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履行拒絕則是實際違約,如將二者雷同,不利於保護受害方的救濟獲得。

1、如混同兩者,當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示毀約時,對方當事人只能坐等履行期限的到來而提起法律救濟,不能提前獲得,只能眼睜睜地看到雙方交易的秩序已被破壞而無力無助,而待到履行期限屆滿時行使救濟權,損失已然遭到擴大。

2、如混同兩者,則不存在違約狀況是否可以消除的情形。前已述明示毀約是一種“違約的可能或危險”,如一方明示毀約後在對方尚未提起法律救濟前,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仍基於誠實信用的考慮而克服種種困難撤回了毀約的意思表示,履行了合同,則原毀約方尚未構成違約。而履行拒絕則是完全的違約,即一旦履行期滿而拒絕履行義務就必然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此情無力可消除。

3、如混同兩者,必然導致違約損害賠償的混亂。明示毀約損害了債權人通過合同可信賴的利益,這種利益往往要較履行拒絕時已然發生的實際利益的損失要輕,在當事人作出明示毀約的意思表示後,對方當事人應採取合理的措施來防止損失的擴大,如對此予以放任,勢必加重了毀約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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