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有哪些法律問題及相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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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有哪些法律問題及相應對策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築行業也正如火如荼的發展。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在建設工程的整個階段也存在不少問題和糾紛。建設工程涉及的主體和行業數不勝數,在多主體和多行業裏,各種糾紛層出不窮。在其中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以及面臨問題時的解決辦法在本文中都有詳盡的講述。

(一)未將通過招標投標方法獲得的合理低價固定到合同中去,導致合理低價的喪失

比如業主方在招標投標中始終貫徹總價包乾的方式結算,但是在施工合同中卻約定了諸如“施工工程量按實計算”的條款,這將導致最終的結算方式成為“單價包乾、工程量按實計算”。如果工程量不大還好,如果大大超過預期,那麼損失相當嚴重。

(二)簽訂黑白合同

所謂黑白合同就是除了約定一份需要備案的合同外(俗稱白合同),另外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俗稱黑合同)。白合同是給有關部門看的,黑合同才是承發包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下籤訂的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黑白合同的認定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也就是説,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進行結算。

這樣的認定方法很可能會損害業主方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有以下建議:

首先,儘量不簽訂黑白合同。如果要獲得合理的低價,就要進行正式的招標投標。如果工程需要墊資,設法説服行政主管部門對含有墊資條款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也是行之有效的。

其次,如果要簽訂黑白合同,也要找合適理由,簽訂補充協議,並且備案。

最後,重新招標投標,獲得合理低價後,重新簽訂合同。

(三)簽訂無效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的預期無法達到

1.無效合同對業主方產生的不利因素

第一,施工方可以隨時不履行合同;第二,施工方沒有違約責任,業主方無法追究其責任;第三,因為合同無效,就沒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損失無法獲得彌補,實現項目管理的目標就沒有確定性。

2.避免簽訂無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法條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法條來認定無效合同,規避簽訂這樣的無效合同,就是保障了自身的利益。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四)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中缺乏主要條款、約定模糊、前後矛盾、條款之間未能提現關聯性、整體性、邏輯性,導致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

造成這些不利因素的主要原因就是承發包雙方之間的約定不明晰。如果從始至終秉承着嚴謹的審慎態度,那麼造成條款缺失、前後矛盾等問題就不會出現。但是面臨過多的專業性知識,勢必會極大增加業主方的工作壓力。

(五)採用示範文本簽約時,缺乏對“不作為默示條款”的處理

“不作為默示條款”即法律或者合同雙方約定應當你做而沒做就視為你做了的條款。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1999年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有13處“不作為默示條款”,其中12處是針對業主方的,這對於業主方相當不利。

那麼面對這些“不作為默示條款”應當如何處理呢?

其實很簡單,只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若發生通用條款所説的不作為情形,承包商應當通過書面的形式催告業主方來履行,並且同時在催告內容裏載明是根據通用條款中第幾條不作為默示認可的規定作出的,如若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予確認,就視為認可。

這一約定可以引起業主方的重視,造成不作為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六)缺乏對特別條款的設立,可能導致承擔混合責任

這種承擔混合責任的發生大多是由於施工方的設計經過業主方和監理方的確認後,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安全事故等。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判定業主方對於此次安全事故也負有責任。

要規避這一法律困境的方法和上面的方法一樣,添加特別條款:業主方、監理單位對維護結構設計方案的審查不免除或減輕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

如此一來,以上困境就得以解脱。

(七)簽證授權規定對施工單位的效力

有些業主方會在自己公司的相關制度中規定代表在簽證過程中的權限,但是並沒有在施工合同中提現。那麼業主方的簽證授權對於施工方就沒有效力。

因此,簽證授權的規定務必要在施工合同中得以體現。

(八)施工單位的“要挾”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履約保證金和擅自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那麼一旦施工單位抓住這個漏洞向業主方提出增加工程款,否則就以停工相要挾,業主方的損失將不堪設想。

最穩妥的辦法就是:

1.將招標投標中確定的合理低價約定到合同中去;

2.在合同中詳細約定擅自解除合同將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3.要求施工方提供履約保函。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及解決辦法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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