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如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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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如何撤銷?

當事人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如何撤銷?

被人脅迫簽了合同,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但是當事人需要在1年的除斥期間之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只有在被脅迫、並非自願簽署,或受欺詐,或趁人之危等情況下籤訂的,才可以撤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簽訂後單方面反悔想撤銷,只能作為違約處理。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成年人被脅迫簽訂的協議,屬於可撤銷合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不申請,其效力自始有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脅迫籤的協議被撤銷後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被法院撤銷後,受損害者通常可以獲得以下賠償:

1、締約費用,即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

2、履行費用,包括為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和實際履行所支出的費用;

3、合理的間接損失,如由於脅迫訂立的合同從而喪失了與他人訂立有效合同的機會而產生的損失。

4、人身損害賠償,若受毆打等暴力脅迫,導致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等。

5、如果因此遭受名譽損害,甚至精神損害的,同樣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並且平等協商情形下共同簽訂,如果受到脅迫下籤訂的合同是不生效的,當事人也不需要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和責任,受害者在撤銷合同後,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財產及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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