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簽訂的借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受脅迫簽訂的借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受脅迫簽訂的借條有效力嗎?求解答!

1、在受到威脅、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無效

2、其內容不屬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護。但被脅迫人在解除脅迫、威脅後,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陳述被脅迫寫下借條的事實,由公安機關立案立案查處,也為日後法院對被脅迫所寫借條的合法性、真實性留下可貴的證據證據。

3、《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