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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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受脅迫的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

依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被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與之結婚的婚姻。可見,脅迫婚姻顯然是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在法律層面也違反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和原則。那麼,被脅迫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銷呢?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是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出這個時間再撤銷的,不會得到支持。另外,如果被脅迫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怎麼辦?我們的法律還是非常人性化的,考慮到了這種情況,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可以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申請

被脅迫的婚姻被撤銷後,有什麼法律後果呢?依據法律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判決,一方當事人能夠證明這些財產歸自己的除外。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正常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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