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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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合夥人,因為合同的內容或者是在實施的過程中會產生糾紛。

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下產生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裏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範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

再如,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格不明確等情況,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後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解決合同糾紛途徑: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以及平等的基礎上才會簽訂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相關的義務,一般來説如果合同產生糾紛的話,很大可能就是因為不想履行或者是沒有辦法履行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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