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租賃合同糾紛能審理合夥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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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租賃合同糾紛能審理合夥關係嗎?

產生租賃合同糾紛能審理合夥關係嗎?

產生租賃合同糾紛是否能夠審理合夥關係,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的話,應該分開起訴,分開審理。如果是因為合夥的關係形成的租賃或者其他關係,當事人都是相同的,那麼是可以同時起訴,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

1、如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的話,應該分開起訴,分開審理。

2、如果是因為合夥的關係形成的租賃或者其他關係,當事人都是相同的,那麼是可以同時起訴,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於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於調解和仲裁。

綜上所述,租賃關係和合夥關係不是一個法律關係,所以法院在審理租賃關係的時候,不審理合夥關係,除非存在租賃合同糾紛與合夥關係相關聯,可以經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作為同一個民事案件進行判決裁定處理,如果法院不受理的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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