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調解是可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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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調解是可行的嗎

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調解是可行的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合同效力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3、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4、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一般情況下,遇到合同效力糾紛的問題可以選擇協商、仲裁、調解、訴訟等方法進行解決,主要看當事人如何選擇了,一般情況下選擇訴訟的方法比較好,但是成本也比較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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