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被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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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被認可嗎?

合同糾紛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被認可嗎?

合同糾紛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被認可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錄音可以作為作為證據提交至法院的,但應注意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電話錄音的公證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有多大的證明效力,這個問題更加不必過於糾結。因為該電話錄音的作用與傳統意義上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一樣,其證明力的大小,都取決於其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二、合同糾紛錄音證據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三、對於錄音證據的相關內容拓展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民法典》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説,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如果對於已經簽署的合同有不同意見而產生糾紛的,可以雙方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會要求原告人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其中錄音證據就可以是重要的證物之一,但是獲取錄音證據需要滿足我國相關規定,不能使用違法的行為獲取錄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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