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同意離婚申請強制執行多久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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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不同意離婚申請強制執行多久開始執行?

對方不同意離婚申請強制執行多久開始執行

對方不同意離婚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只能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對方不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判決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怎麼起訴離婚?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在對方不履行離婚判決書中關於財產分割或撫養權判決等相關問題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會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以後的6個月內完成執行工作,如果6個月內沒有完成執行工作,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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