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罰則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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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定金罰則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違約定金罰則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4、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

第二,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後才生效;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後基於雙方合同約定產生,不事先支付。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三、違約定金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定金合同生效是以主合同生效為前提條件的,如果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也無效,這時候收定金的一方應該如數退還定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則上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除非能證明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高於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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