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賠償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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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在生病之後,可以在書寫病假請求之後,向用人單位提出病休請求,根據規定,若職員長期請病假,且不是由於工傷的原因導致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接觸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此種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賠償金是多少呢?若單位不支付賠償金,是否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呢?

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賠償金是多少?

一、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賠償金是多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其中,如果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一般情況下,無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拒籤,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二、合同到期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事情常碰到的問題,關鍵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

經驗總結如下:

1丶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丶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賠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丶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補償,補償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

(1):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

(2):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

小編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拿到手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執照丶責令關閉丶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丶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來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該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者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計算年限;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非工傷的長期請病假的請求,單位一般是不會批准的,若是職員不病休,身體健康會受到損害,此時,單位會接觸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此時因病合同到期解除賠償金是不需要支付的,但單位自行想要支付的,法院也不會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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