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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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6、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二)、可撤銷的合同具體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1)欺詐,是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2)脅迫是指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3)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訂立對其極為不利的合同。

二、如何申請撤銷合同?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於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無效與被撤銷合同都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兩也是存在不同的情形,合同無效自始都會無效,而對於被撤銷的合同在撤銷之前合同是屬於有效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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