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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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週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後,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償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二、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以上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二者之間的區別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當事人如果發生合同糾紛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具體情況要根據合同糾紛的原因和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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