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省份合同訴訟的管轄法院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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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省份合同訴訟的管轄法院是誰?

不同省份合同訴訟的管轄法院是誰?

不同省份合同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按照合同當中所約定的管轄法院來進行管轄,還有一種情況之下,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那麼就需要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來進行起訴,找準法院進行起訴的話是非常重要的,他也是前提步驟。

民事訴訟中,一般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合同法中,卻有不同規定。發生合同糾紛時,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卻是一般規則。那麼,確認合同履行地就是解決管轄問題首先要做的工作。合同履行地如何認定呢?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當然,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權。

二、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的例外情形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即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先原則。

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民訴法專屬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因為相關的合同訴訟方面的糾紛的話,涉及到的地域差別都是比較大的,畢竟現在的商業活動都是在不同的省份之間來進行的,因此發生一些具體的糾紛的時候,就不知道找哪一個法院來進行訴訟了,有一些在合同當中已經約定了管轄法院就比較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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