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安全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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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您在簽訂什麼類型的合同,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保障人身安全不受到威脅,同時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到損害,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的責任,保護雙方利益及自身安全不與法律相沖突。那麼,怎樣來維護自身利益及財產安全呢,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下什麼叫合同安全免責條款。

合同安全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款的合理性條款的特點

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

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枱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説,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並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為“免責條款”。

二、免責條款的合理性

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而設定免責條款,實質上是由我國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則決定的,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權通過其協議而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由於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且主要具有補償性,因此對此種責任的承擔雖然具有濃厚的國家強制性,但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自願而作出安排。也就是説,此種責任體現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這種責任的承擔不僅僅是對國家的責任,也是當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領域,只要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則可以免除其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從經濟上看,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將使其承擔某種經濟負擔,而對另一方來説則會使其獲得某種利益,而既然民事主體可以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自由處分其財產權益,那麼當然可以通過達成協議設定免責條款,以免除其未來的責任。所以只要免責條款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則國家不應當對其進行干預。

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而設立免責條款對於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時,對未來的風險應有合理的預見和計算,否則當事人不敢從事該項交易。而免責條款的設定為當事人事先預見風險和鎖定風險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因為在現代社會,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現越來越多的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的危險來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交易的展開。通過免責條款,將各種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和爭議,確有利於刺激交易的發展,促進民事流轉的展開。尤其是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麼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麼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説就顯得非常苛刻。而當事人對意外風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於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告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正因為免責條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運用的範圍也日益廣泛。

三、免責條款的有效性

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意味着當事人已經就免責條款達成了合意,但當事人已經達成的免責條款並不是當然有效的。我國法律從合同自由原則及經濟效率考慮,允許當事人達成免責條款,但這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對免責條款任意作出約定。雖然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但又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設定免責條款,但對當事人設定的免責條款,法律從維護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和利益的需要出發,必須作出必要的限制。具體來説,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第一、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免責條款。因此,當事人訂立的免責條款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過其自行約定的條款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的適用。同時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對此種利益的維護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安定與秩序的建立,所以當事人不得設立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不得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因此,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對人類而言,最寶貴和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的安全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人權的最核心的內容,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任務。如果允許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不僅將使侵權法關於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強制性義務形同虛設,使法律對人身的權利保護難以實現,而且將會嚴重危及法律秩序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各國合同法大都規定禁止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無效,表明我國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終極目的和終極關懷這一價值取向的內在要求,將對人的保護置於最優先保護的地位。

第三、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根據《民法典》第506條的規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第三、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條款製作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在現代經濟發展突飛猛進的時代,無論您經營哪一個行業,與人合作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相關的免責條款,不僅可以合理分擔雙方所承擔的風險,還可以保證企業合理化經營,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關係。瞭解相關的合同安全免責條款知識,可以更有效地幫助您在合同簽訂中得到更好的權益保護及風險的平衡化,在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的前提下,合同安全的免責條款,可以有效促進雙發在合同生效的過程中達到合理化的經營與合作。如果您在這方面還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問題,建議您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在這裏可以為您解答更多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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