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合同轉讓

來源:法律科普站 5.81K

不少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聽説過合同轉讓,但是真正瞭解合同轉讓內容的人卻不多,大部分人只是聽説,而實際上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合同轉讓。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合同轉讓的有關內容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什麼叫做合同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説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係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需要指出,在債法理論中,不僅僅是合同債權債務可以被轉讓,事實上其他債權債務也可以被移轉,所以債法上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和債務的概括轉移之説。但在合同法體系上,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以及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三個方面。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改變。根據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轉讓包括了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類型。合同轉讓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合同轉讓的類型不同,其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也不盡相同。

合同轉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合同轉讓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第一,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第二,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徵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第四,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①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②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與物權轉讓有着本質的區別。

③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權利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當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關係消亡,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轉讓雙方的利益出發,《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合同轉讓的範圍作了限制。

即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禁止轉讓: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比如根據個人信譽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的行為為內容的權利;合同權利的設定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單獨轉讓合同債權中的從權利。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轉讓生效除遵守合同轉讓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外,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轉讓主要是對合同當中的權利、義務進行轉讓,在轉讓的同時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合同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這也就意味着,不是任何一個合同都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更多合同轉讓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