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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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概念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1、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三、合同終止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例如,離職的受僱人仍應為廠家或其僱主保守營業祕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後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合同解除,合同終止以及合同中止的適用範圍,權利專屬性不同。合同終止權並不是專屬權,可以進行轉移,但合同解除權是專屬權,歸合同的當事人所有。出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義務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不用得到對方的同意,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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