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法律服務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一、非訟法律服務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非訟法律服務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1、非訟法律服務合同在雙方當時人均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訟法律服務都有哪些?

1、非訴訟法律事務主要包括

(1)代為談判、代為調解、代擬合同或協議、代為審查合同對方的資信、代為調查等;

(2)代為繼承見證以及監督繼承事務的履行;

(3)接受委託參加股東大會並監督股東大會決議的履行;

(4)代辦當事人不願親自出面辦理的其他事項。

2、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方法

(1)非訴訟函解

它是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名義,用書信、函電或其他方式,代理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催款、催物等法律事務,以實現委託方的目的、委託事項。實踐中,非訴訟函解是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既省時,又省錢,較為實用。但是,這種方法不便於工作雙方當面交換意見、溝通感情,故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不宜普遍採用。一般適用於當事人雙方相處兩地,平時往來較多,而且信譽較好的法律事務。

(2)直接協商

它是律師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表委託人的利益直接出面,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行為。由律師直接出面進行協商,可以與對方當面交換意見。因此,這種方法便於雙方溝通思想感情,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好處較多,是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最為常用的方法。直接協商不僅適用確認性法律事務,而且適用於變更性和給付性法律事務,同時還適用於有糾紛或無糾紛的法律事務。至於無糾紛的單方法律事務,則由律師出面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即可。

律師出面辦理無糾紛的法律事務,是以當事的代理人身份出現的,與當事人親自辦理具有同等的效力。

對含有糾紛的法律事務,律師可能出面主持調解。律師主持調解,就是律師接受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的委託,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中説合和排解矛盾。因此,律師主持調解是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等、公正地居中進行的調解,它與調解機構或仲裁機構的調解不同,與法院的調解,更有本質的區別。

律師主持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和授權的基礎上,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雖然是律師工作的監督、指導機關,但律師事務所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因此,由律師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儘管如此,律師主持調解還是具有重要作用。它比較靈活、方便、便於和當事人溝通思想,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也可為當事人起訴提供準備。因此,律師主持調解不僅不應忽視,而且應當提倡。

(3)參與非訴訟調解和仲裁

它是指律師接受非訴訟當事人一方的委託,參加由調解機構或仲裁機構主持的調解和仲裁。

① 律師參與非訴訟調解,包括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關主管機關的調解和仲裁委員會的調解。

非訴訟調解,是訴訟外的調解,或稱起訴前的調解。在我國,非訴訟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是為起訴而申請非訴訟調解。律師參與非訴訟調解,不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現,而是以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現,給予其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② 律師參與仲裁,包括參與國內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等。

國內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後達成一定形式的協議,將他們之間的一定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在對外經濟貿易中,當事人依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中國籍當事人與外國籍當事人之間,或者外國籍貫當事人之間因海損事故引起賠償糾紛所進行的仲裁;而勞動爭議仲裁,則是指作為第三者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所進行的仲裁。

律師參與涉外仲裁,既可以在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參與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活動。

不管是非訟法律服務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都職員在合同上簽字,那麼合同就成立了。已經成立的合同,不管是否生效,對合同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實施違反合同內容的行為,違約者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賠償等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