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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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若是所附條件為生效條件,則自條件成就時合同就生效,若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雙方經要約、承諾兩個步驟,協商達成一致,合同成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因此,附條件合同是針對合同效力而設定的,與合同的成立是沒有關係的。附條件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其成立時間即為當事人經要約、承諾的步驟,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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