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同糾紛案件如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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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糾紛案件如何上訴

一、對於合同糾紛案件如何上訴

準備好上訴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或者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即可。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在規定的日期以內向上一級的法院提交上訴狀,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過時間沒有提交上訴狀,那麼就默認為認同判決的結果,需要按照判決書內容來執行。日常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協商或者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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