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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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的規定是什麼?

第六百零一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係着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於買方後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於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的權轉移的時間。

1、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條文,不是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這規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願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對此作了約定的,除非有關法律針對特殊領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專門的規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中就要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的約定也是允許的。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另外約定,可以是約定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或者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價款後轉移等等。“法律另有規定”,在我國目前主要指的是有關法律規定一些特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辦理完法定手續後,才能轉移,如不動產產權過户登記等。

2、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律要確定一個一般性的原則。

這也是法律應當承擔的功能。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有關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就要適用這個一般性的原則。本條的主旨也即在此。

以前,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要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對於特定物,其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對於種類物則自交付時起轉移。理由是對於特定物,如果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對該物仍有處分權,可能發生出賣人另行出賣等損害買受人利益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情況。而種類物為可替代之物,買受人不必擔心標的物取得問題。

後來,儘管規定特定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具有穩定買賣關係和保障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作用,但是買受人在標的物交付之前並不能取得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不僅不能實際利用標的物,反而在承擔與所有權有關的義務和責任,加重了其承擔。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買賣合同在我們生活中非常的常見,但是一些人可能對買賣合同的相關事項不太瞭解,如買賣合同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此時我們是要在平時就注意瞭解相關的事項的,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所有權轉移買受人並不一定能起到保護買受人債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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