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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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審理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流程有哪些?

法院審理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流程有哪些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承攬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5、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對民事糾紛的審理流程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及其他的訴訟參與人需要遵守庭審秩序。不過,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也不是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處理,且承攬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的,當事人只能先按合同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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