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爭議可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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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合同爭議可申請仲裁

哪些合同爭議可申請仲裁

1、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2、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4、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5、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6、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7、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8、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二、合同爭議仲裁的期限有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喪失獲得法院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即喪失獲得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根據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鬆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面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141條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9條之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與特殊仲裁時效。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但是,從財產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仲裁時效。

在發生合同糾紛後,如果您與對方在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且該糾紛屬於仲裁受理的範圍,那麼您可以申請仲裁來解決合同糾紛,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申請仲裁時,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否則仲裁機構不會支持您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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