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被依法撤回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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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被依法撤回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要約被依法撤回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當前要約被依法撤回的相關法律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二、要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要約的成立主要需要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以上明確告訴大家,要約如果需要撤銷的話,那麼這個情況是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而且需要做出相應的通知,如果自己需要撤銷要約的話有可能還是需要進行補償的,同時還分享了要約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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