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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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這兩種行為經常被人們弄混淆。因此,為了正確使用它們,我們必須充分地瞭解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的概念和不同點。現在,請您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相關知識。

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一、要約的撤回

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的撤銷

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要約撤回如何區別要約撤銷的詳細解答。總之,在實踐中,我們要牢牢記住,要約撤銷是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在該要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時,要約人請求對方撤銷,這時受要約人可以選擇。而要約撤回,是要約尚未到達受要約人,因此也不存在發生法律效力一説。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請您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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