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要約與撤回要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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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要約與撤回要約的區別在於:要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後,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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