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自合同簽訂時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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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抵押自合同簽訂時生效嗎?

動產抵押自合同簽訂時生效嗎?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後,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動產抵押合同也需要進行登記嗎?

動產抵押合同也需要進行登記。因為同一個動產上可能會出現多個抵押、也有可能會出現抵押和質押競合(即同一動產即被抵押又被質押)的情形,這種情形的出現也符合市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故出現的可能性極高。

對於動產的抵押來説,已登記的動產抵押優先於未登記的動產抵押,也與有效設立的質押可分庭抗爭,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講説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還要去相關部門登記。

綜合上面所説的,動產抵押合同是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來進行簽訂,一般此合同是自簽訂時就會生效,同時還需要按規定依法的登記,這樣才能算是完成了抵押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協商一下,這樣才能確定合同才會受到法律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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