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基本條款的合同不成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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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備基本條款的合同不成立合理嗎

不具備基本條款的合同不成立合理嗎

合同中缺少主要條款時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如果缺少主要的條款那麼意味着合同對當事人的權益是無法保障的。

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補救措

1、合同的條款空缺不明是個別的;大量的條款不明或空缺視為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沒有形成一致性意見。

2、法律已作了規定可以補救的條款,如合同的數量、標的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法律沒有規定補救方法,實際上也不可能進行補救。

3、當事人已約定的其他條款必須合法,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合同無效,法律則是無條件地宣佈無效,採用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因為無效合同的內容一旦付諸履行,勢必會給對方當事人或給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秩序。

合同一般基本的條款都會有的,如果説一份合同缺少了基本條款還有主要條款的話,那麼這個合同是不成立的,所以説這個時候最好就是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就看看這個合同是否是有效、合理的,如果不成立就不要簽署。所以説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留意好合同裏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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