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風險轉移問題具體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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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針對不同類型的合同對風險轉移分別作出了規定,合同類型主要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風險轉移主要如下所示:

民法中風險轉移問題具體怎麼規定的?

(1)超越法定範圍承擔風險。法律規定的風險轉移屬於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重新安排風險轉移,但從法律風險評估衡量角度看,若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了法律規定應當由對方承擔的損失風險,屬於合同約定不當產生的法律風險。

(2)無名合同的風險轉移約定不明。實踐中合同類型紛繁,多數屬於無名合同,這些合同的風險轉移沒有法律規定,同時風險轉移條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容易忽略。然而一些合同運用風險轉移制度的概率較高,這些合同中風險轉移約定不明是必須考慮的法律風險。

(3)法定風險轉移的具體界定不明。法律規定的風險轉移採用一些比較抽象的概念,這些概念在具體交易中如何界定並不簡單,若雙方沒有一致的認識,爭議可能性客觀存在。另外,法定的風險轉移具體細節也有賴於雙方合同的明確約定,這些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應當認真進行衡量。

(4)風險轉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對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限制或免除,廣義而言同樣屬於雙方就風險進行重新分配。法律為防止當事人利用自身的締約優勢排除自己的基本責任,因此規定了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若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風險轉移違反這些法律強制性規定,違法風險產生的損害需要認真對待。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可見我國《民法典》採用交付主義原則。那麼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其實貨物交付,通常指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

綜上所述,合同簽訂後法律風險的轉移,應當以合同標的物交付時間為準,雙方能夠本着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的合同約定風險轉移責任,可以避免後續產生糾紛,沒有明確約定的也可以根據合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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