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的轉化犯問題有什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搶劫罪中的轉化犯問題有什麼規定?

搶劫罪中的轉化犯問題,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轉化,應當首先實施了盜竊搶奪或者詐騙行為,如果攜帶器械,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或者使用暴力威脅,從而轉化才搶劫罪,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是當場實施暴力行為,或者攜帶凶器,脅迫搶奪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

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於前提行為“攜帶凶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於後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凶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

搶劫罪轉化的條件:

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目的條件。

最高法院關於搶劫的三大解釋合集(含2016最新解釋)

一、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由此引出兩個相關問題。一是轉化前的行為是否必須構成獨立的犯罪;

二是轉化前的行為是否包括採用盜竊、詐騙、搶奪方法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對於後一問題,筆者認為,要視以盜竊、詐騙、搶奪方法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是否侵犯財產權而定。如果先前行為沒有侵犯財產權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就不具備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若構成獨立犯罪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先前行為侵犯的是包括財產權在內的雙重客體的,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行為,就具備了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對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罪的先前行為,即盜竊、詐騙和搶奪財物是否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的問題,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意見分歧很大。筆者認為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綜上所述,搶劫罪中的轉化犯問題,轉化的必要條件是當場,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大小,轉化搶劫不同於典型搶劫,盜竊罪認定是有數額標準的,如果盜竊數額不大,但是其後行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判處,轉化犯應當前期已經構成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