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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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一、建築工程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如果附終止期限的,期限屆滿時會失去效力。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以此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未約定終止期限的,可以依法終止權利義務關係。工程合同失效時間是指超過訴訟時效時間,而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間是3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指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如果施工合同附期限的,期限屆滿後就失去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後者稱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裏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説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建築工程合同中附了終止條件,滿足這些條件合同失效。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是返還財產,另一種是恢復原狀,由於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返還財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會採取恢復原狀的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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