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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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一、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要看具體情況。

1、在保證期間單獨適用時,無論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法律規定;

2、保證債務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伴隨適用時,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3、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對於中止的法律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其在伴隨主債務訴訟時效適用時,若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擬定保證合同要注意什麼

1、體上,若公司作為保證人,債權人務必要對保證事項已經過公司內部程序進行審查,並保留好已審查的相關依據作為合同附件,通常要有:公司章程、公司決議或佔2/3股權以上股東對保證事項的確認書等。

2、客體上,要明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是否包括違約金、利息、以及律師費、保全擔保費、差旅費等債權人可能因維權而產生的必要費用。

3、內容上,

(1)明確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可以表述為“保證期間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或“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x年/月”,避免使用“合同有效期x年”等可能會產生歧義的表述;

(2)明確擔保類型為連帶保證。若未明確為連帶保證的,默認為一般保證,只能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未果時才能向保證人主張。

4、從維護保證人權利出發,存在多個保證人的,建議保證人在同一份保證合同上簽字確認,並明確內部應承擔的份額。

説起擔保,債權人可放心,債務人可以鬆心,而擔保人時常會擔心。可話又説回來,擔保人儘管會擔心,但當初為了朋友義氣或者其他原因就答應做了擔保,既然做了擔保,就應預料到今後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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