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會帶來締約過失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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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不成立會帶來締約過失責任嗎?

合同不成立會帶來締約過失責任嗎?

可能會帶來,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的行為,締約過失有兩種,一種是合同無效,另一種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會形成締約過失。

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是使權利人恢復到未信賴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時的狀態,是一種恢復原狀的保護,保護向既往發生。信賴利益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效力問題,如果因締約過失造成合同無效的,締約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產生的損失等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締約上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及材料是什麼?

1、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2、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的行為,締約過失有兩種,一種是合同無效,另一種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會形成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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