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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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後果有哪些?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後果有哪些?

(一)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四)各負其貴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係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係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二、合同中的過失責任怎麼認定?

(一)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作為前提。在此階段具體表現為----為訂約而準備或商議,其後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問。如果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生效後,則認定為違約責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締約過失人的過錯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非發生在合同成立後。發生於締約過程中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時間要件。

(二)一方違背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已由原來的一般關係進入到特殊的信賴關係。基於該信賴,雙方當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準備工作。由於當事人雙方的聯繫在信賴關係中比在普通關係中更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給對方造成損害。為了使當事人都極為審慎地締約,法律對他們賦予的注意要求應該高些,當事人僅停留於不作為的狀態是不夠的,只有負有作為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實上不能有效成立所喪失的利益。在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一方的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給相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害,或者因行為人未盡適當注意義務而使合同相對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這種損失主要表現為訂約所需費用及準備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等。

(四)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或能盡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過錯主要表現為: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指一方當事人並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只有為了損害對方利益。

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故意隱瞞關於其自身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故意隱瞞出賣的標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賣的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對方提供不存在的虛假的情況,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常見的有以下情況:

(1)締約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2)一方未盡告知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須告訴對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告知對方當事人而讓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一方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相對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五)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裏的因果關係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繫。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失行為所必然引起,否則,即使出現了信賴利益的損害,當事人也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中的過失責任認定首先是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其次,有一方首先違背了誠實訂立的原則;最後就是過失與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因果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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