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罰款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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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和“罰款”有區別。

合同違約金罰款有區別嗎

在法理上,違約金可以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補償性違約金的功能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懲罰性違約金則除了彌補損失外,還有額外的賠償以作為對違約的懲罰。

國內立法中,所有的違約金均指補償性違約金,即一旦某一方違約,其需要向守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實際損失為最高限。如果守約方想要獲得實際損失外的賠償(比如罰款),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二、合同違約金不能過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為原則,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違約金不能高於實際損失的130%,過高部分法院會予以調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沒有上限的違約金,卻有明顯的調整空間,使違約金的落實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三、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四、合同違約罰款由合同雙通共同確定

合同違約罰款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國內立法未明確支出,需要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合同中明確了違約罰款的,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如造成了守約方的損失,違約方除按照合同支付違約罰款後,還需支付守約方的損失,即違約金。

從本站小編整理的資料看,合同違約金罰款其實包含了合同違約金和合同違約罰款兩個概念,合同違約金是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損失,是一種補償性措施,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合同違約罰款則是一種懲罰性的措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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