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逾期違約金和罰息能同時並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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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借款合同違約金和罰息能同時並存嗎?

金融借款合同逾期違約金和罰息能同時並存嗎?

金融借款合同違約金和罰息能夠同時並存,但兩者的利率不能超過年利率24%。

罰息、複利、違約金等條款都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本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亦未明確禁止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在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雙方合意約定的違約條款應當得到實現。

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只要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都應該肯定合同的效力。

二、金融借款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二)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係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三)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的特徵主要有三個:第一,有償性(必須按照合同歸還);第二,要式性(書面形式);第三,諾成性。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和罰息能夠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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