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認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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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認定管轄法院?

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認定管轄法院

合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夥合同糾紛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合夥合同糾紛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説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綜上所述,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合夥合同糾紛的,肯定要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合夥合同糾紛案件中,原被告對於個人的主張都負有相應的舉證義務,所以在正式起訴之前要根據合夥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相應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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