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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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撤銷權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於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便是合同撤銷權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簡單思路,一般來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選擇有多種方式,首先被適用的便是合同雙方的自由約定,其次才是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管轄法院的。這一點可以有些人並不是很明白,其實很簡單國家為了體現在合同中雙方的自由意志,這才制定瞭如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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