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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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訴訟時效可否解除合同?

超過訴訟時效可否解除合同?

超過訴訟時效並不是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之一。根據規定,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等。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一)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由於該種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後,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解除,又稱事後協商解除。

(二)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合同中為一方或各方約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具備,由取得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從而解除合同的行為。

(三)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超過了法律規定不能訴訟或者即使訴訟也可能不會得到保護的時間後,這份合同是不是繼續履行下去也只是看雙方的意思,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須是發生了一些法定的情節,或者簽訂的雙方作出瞭解除的想法和表示才能正式解除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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