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認期是多長時間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認期是多長時間

一、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認期是多長時間

追認期一般是三十日。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通知被代理人追認的,那麼可以督促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撤銷應當通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嗎

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未對該行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有30天的追認期,無權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實施代理行為之後,被代理人未對該行為進行追認的,屬於無效代理行為,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若是被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對代理行為進行追認,可以認定為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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