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不成立繼續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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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不成立繼續履行嗎?

合同解除不成立繼續履行嗎?

合同解除後就不能繼續履行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達成後,合同就會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解除後是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消滅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條 【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二)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三)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因此如果是合同被解除,那麼就證明合同中所存在的相應的權利也好,義務也好全部都被解除掉了,因此它當然就不存在繼續履行的情況了,雖然如果是出現了一些違約的情況,但是違約並不代表這個合同就是被解除的,或者是這個合同不成立,所以只有違約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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