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合同到期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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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就是指合同從生效到合同效力終止的這段時間,以合同生效和合同終止為主要的兩個結點,根據不同的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合同的有效期也不一樣。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合同終止合同到期有什麼區別?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針對於合同終止和合界到期都是屬於合同中裏一種內容,一般來説針對於合同到期出現的概率非常小,因為基本上屬於商業合同,都不會限定好期限,而針對於合同終止的話,需要根據雙方之間所設計到的情況來進行確定,是否該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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