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中止終止解除有什麼區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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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保證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勞動者需要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雙方約定的重要憑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因此清楚勞動合同中的各項內容的意義就顯得十分重要。那麼,勞動合同的中止終止解除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信息:

勞動合同的中止終止解除有什麼區別聯繫?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説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打開)。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可參考:辭職了,離職手續該怎麼辦?(點擊打開)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説,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説明,也可以不提前説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作為企業,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離職手續處理清楚,既有利於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於自己在行業中的口碑。

不論是做出哪一種選擇,還是簡單理解自己的勞動合同內容,瞭解這三者的基本含義聯繫與區別是很重要的。只有瞭解好了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者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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