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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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有哪些

通常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使用範圍不同

1、公章適用範圍廣泛,涵蓋合同章

2、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有用,不能辦其他事

第二,執章人不同

1、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2、合同專用章可由法人執掌,也可由專門的合同人員負責保管

第三,管理部門不同

1、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第四,權力和確認力不同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2、合同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第五,刻制不同

1、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2、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名稱:某某有限公司 合同專用章幾個字組成,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簽訂經濟合同,合同專用章有圓形和橢圓形兩種。

二、解除合同的違約金賠償標準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時,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解除合同的違約金賠償標準有如果合同因違約解除,可以追究違約人的相關責任,同時違約人應該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則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相關數額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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