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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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其實非常簡單,有效期間是指合同在哪個時間段有效;合同履行期間則具體指義務人應當合同有效的時間段裏什麼時間具體履行義務。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但是合同中另行約定了履行時間的,履行期限會比有效期短。

2、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後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於履行期間。注意,履行期間不能晚於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於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3、簡單的説,合同履行期間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間裏。

二、合同履行的期限如何確定的?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屬於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履行期要包含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在履行期內存在違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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