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條款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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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

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條款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工作時間與休假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4)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7)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工資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保險福利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4、特殊保護

處在勞動關係較為弱勢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作為特殊保護的對象。

1、女職工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勞動者。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除了會對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薪酬、合同期限做説明外,裏面還有針對勞動合同的相關福利待遇,勞動合同保險福利待遇屬於必備條款,其中主要從福利待遇的受益人角度出發,這是關乎着勞動者每個月或每一年的福利,勞動者在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時必須要重視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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