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法院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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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法院怎麼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在現實中的無效情形要複雜得多,法院在執行中要按法律原則性規定意旨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效力,如合同被法院判定為無效的,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對於合同已經履行,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具體的損失需根據實際合同的情況而確定,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公平原則。總之,無效合同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才能成為認定無效合同的依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公私利益兼顧、私權優先和鼓勵交易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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