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紀合同是間接代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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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紀合同是間接代理嗎?

民事行紀合同是間接代理嗎

行紀合同不是間接代理。行紀合同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批准有權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當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可以通過受託人的披露而使得委託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行紀關係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託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託人發生法律關係。

第三,定性不同。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範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二、間接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這是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區別,受託人雖然接受委託,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説,他直接與受託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間接代理的這個特徵,使得第三人在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視受託人為合同當事人,受託人也將自己置於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這裏,委託關係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一種內部關係。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為的後果不是直接歸於、而是間接歸於委託人。

所謂間接,是指先由受託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後果,再由受託人將這些後果轉移於委託人。這裏有兩層含義:首先,行為的後果最終由被代理人承擔;其次,後果的歸屬不像代理那樣直接歸於委託人,而是經由受託人移轉給委託人。

第三,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

委託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跟間接代理的差別還是很大的,事實上,行紀關係本身是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組成的,行紀人會直接跟第三人籤合同,同時也要跟委託人籤行紀合同,第三人不會直接跟委託人發生相應的法律關係,在間接代理關係中,第3人可以跟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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